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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拆迁杀人案:

-------中国法制进步史上一个伟大的判决

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剑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有法家减轻刑罚的“自首”情节,故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判决一出,舆情网情民情声如鼎沸,好评如潮。举国叫好,欢呼雷动。

2008年5月,本溪一房地产公司数名人员,闯入村民张剑家中实施暴力强行拆迁,并毒打其妻,张剑奋起自卫,搏斗中用刀刺死一名拆迁人员。张剑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张剑杀人,后果严重,罪在不赦?法律界争议激烈,舆论一边倒地强烈支持张剑,认为他被迫自卫,应无罪释放。

本溪中院作出张剑“杀人有罪,但不担责”,“判虚刑”的这一融法律与法理为一炉的判决,为争议画上了句号。

这一堪称伟大的判决,强调了一个法治原则:公民住宅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

近年来,在中国,无法无天的、鬼子进村的三光式的“暴力拆迁”己成为常态,开发商与地方黑社会勾结,动辄动刀动枪,把屋主架走,把房子夷为平地。毒打杀害被拆迁人的事,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为法定罪名,竟成一纸空文,如同虚设。从未见过哪个土匪强盗开发商被判过此罪的。

因此,张剑杀人案所透露的法治信号非同凡响。

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最后被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公民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张剑一案也应奠定中国公民私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石。

杀人者死与不死,罪与非罪,是摆在了执法者面前的一张考卷。中国自古有杀人抵命一说,更何况还是个“最牛钉子户”,“最狠钉子户”,“最猛钉子户”,开发商切齿、地方官嫉恨,都欲拔之而后快。可是这次中国法律却大声说了回“不!”。

我的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物权法》的立法基础,是捍卫公民私权力的尊严全球经典。

2009年,我们终于看到了这样经典的判决。

在美国,加里森敢死队没有法律依据,绝对不敢迈入民宅半步,否则枪子儿伺候,你还没处告去。而我们的暴力拆迁敢死队,敢杀人放火。我们的民宅不设防。

愿该案不要成为一个孤案,愿该案例成为中国保护公民私权力法治进程中的一块里程碑。

本文写于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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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华

魏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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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时政经济评论家,sohu财经评论员,陕西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日点击》评论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己出版时政经济评论专著,《中国股市政策市》、《中国股市保卫战》等中国资本市场多部专著。《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专栏作家或特邀撰稿人。 weiyahu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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