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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后  你的商品房将无偿收归国有

魏雅华

我真不知道,在读到本文的标题:《七十年后,你所购买的商品房将无偿收归国有》,你该作何想。你会不会震惊不己? 会不会问一声:凭什么?!

也许,你会怀疑,这是在危言耸听。如果真的是在危言耸听,那倒谢天谢地了。

我们的法律的的确确就是这么规定的。  

这似乎是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因为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既承认私有财产,又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的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到82年的最新版的《宪法》,再到2000年修宪后的新《宪法》,都写有“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条款,在私有财产中列举的有“房屋”。

这样看来“房屋”,确属《宪法》保护内的、受“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可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成为《宪法》修正案)该条例规定:

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国务院55号令中所规定的各类用地的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这些规定至今有效。

研究了这条法律使许多人如坠冰窟!

根据这条法律,在中国只有租房,根本无“买房”一说,更无“百分之百产权”一说。以“住房货币化”为核心新的房改政策,压根儿就是在胡说八道。

你倾毕生积蓄高价购买的商品房,从购买之日起,七十年后,(实际上不到七十年,因这七十年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之日算起的,大多为六十五年左右)会被将无偿地由国家收缴,法律上明明白白、白纸黑字地写着:

“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这就怪了,如果说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犹可说也,房屋是我买的,怎么也搭便车拼座无偿收缴?“地上建筑物”法律明确定义为“房屋”,至于什么是“其它附着物”,查阅了许多有关法律,未见对其作出定义的。这就更让人发毛了,既然未作限制,那就是将此权力授予了执法者,给予了执法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自由裁量权可以大到除了悬浮在空中的气球之外,全部收缴。你能不不寒而栗吗?

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法律上问题:土地与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1982年版的《宪法》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时候,与房屋是明确地分割开来的,土地成了国家的,而房屋还是自已的。可70年后,土地与房屋又变成不可分割的了,还连带上了“其它附着物”,要一起收缴了,比上一次收缴更彻底了。

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房与地问题上却早在1982年,便已处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

后来,享有立法权的国家公权力似乎也觉得不妥,便作出了“七十年后,可以续租”的补充规定。

可问题是,“可以续租”又一次为国家的公权力授予了巨大到不可思议的自由裁量权,届时,你可以申请续租,可批不批准,租期几年,租金若干,(这个问题在深圳己经发生)都属于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裁量范围。

到此时,你还会觉得你所买下的商品房产权是你的吗?你去租你自己的房子吗?

在中国:没有买房只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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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华

魏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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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时政经济评论家,sohu财经评论员,陕西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日点击》评论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己出版时政经济评论专著,《中国股市政策市》、《中国股市保卫战》等中国资本市场多部专著。《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专栏作家或特邀撰稿人。 weiyahu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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