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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今天发表在《证券日报》

股指期货违规交易应立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010年08月24日 证券日报

2010 年 5 月 19 日,中国各大媒体都以最显著的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中金所对股指期货违规交易开首张罚单》。

文中说:

“中金所在监控中发现,某期货公司客户杨某在交易过程中,数次出现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涉嫌违反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之规定。中金所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该客户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为此,中金所对其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

这件事表明,被广泛质疑的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违规交易行为,且十分严重。而中金所的监控既松宽且软弱可欺。

对期货公司客户的违规交易需要电话提醒吗?难道他不清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吗?难道发现了贼在金库行窃,需要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吗?难道说,对在金库行窃的贼,还要约他的家长或单位领导谈话,对他说,别再偷了吗?

让我们吃惊的是,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该客户进行提醒,仍不起作用。

而且处罚之轻,令人咋舌。仅为“限制开仓两周”。

难怪股指期货的老鼠不怕猫。

事实上,这己经是一种刑事犯罪了,不是行政处罚能了结的事。此案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为此种行为设置的罪名为“ 纵操证券价格罪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而且,就在 5 月 18 日,国家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规定如下: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刑法》对此的规定十分明确,检察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察,并给公众一个交代。

还有, 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股市上谣言满天飞。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第一周周五下午,大盘渐次走好,本来有望收阳,可网上疯传财政部将在周六晚七点宣布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从 1%上调至 1.50% ,并从单边征收改为双边征收。说得有鼻子有眼儿。说得让人毛骨悚然。

这个谣言的威力非常之大。

4 月 27 日,A股市场盘中再次暴跌,上证综指从 2969 点跌至 2866 点,盘中最大跌幅达到 100 多点。杀伤力极大,创下了 2010 年以来的次大跌幅。

股指期货上市才一周,上证综指从3130点,跌到了 2907 点,连失3100 点, 3000 点两大整数关口,盘中失守 2900 点,几乎是痛失三大关口。

5月12日,网上铺天盖地的谣言又来了,这回是《 CPI 涨 2.8% 疯狂菜价高企房价助推 专家断言周末加息》。这话竟是刊登在当天的《东方早报》上。就是这个谣言让本来有望反弹的股市再次夭折,大盘收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立即立案调查。

股指期货监管不能是个稻草人。

如希望与我对话,请到我的圈子vip.g.cnfol.com/weiya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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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华

魏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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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时政经济评论家,sohu财经评论员,陕西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日点击》评论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己出版时政经济评论专著,《中国股市政策市》、《中国股市保卫战》等中国资本市场多部专著。《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专栏作家或特邀撰稿人。 weiyahu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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